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能直接归属于某个项目的费用直接计入对应项目
2、多用途对象费用应合理分配至对应费用及项目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原始单据齐全,合理,能体现项目归集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在原始资料收集方面,研发费用的支出必须有合理、有效的原始单据作为依据,具体要求整理如下:
1、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工资清单(或分配表)需要区分项目;
2、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研发人员)作为有效凭证;
3、燃料、动力等直接费用以发票、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4、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5、折旧费等,以折旧清单、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6、摊销费,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7、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