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案。4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被写入其中,上升为法律规定。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负担重、融资难和人才缺乏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现行法律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以进一步增强财税和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其中,4项税收优惠规定分别从财税支持、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3个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作为专章支持,财税支持这一章主要强调了两个内容:一是从实体法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二是从行政手段给予中小企业便利。”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财税支持方面,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上升为法律,如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首次写入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法律规定要减轻中小企业收费负担,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除了专章支持外,还有功能性的税收扶持,主要体现在支持创业和创新两个方面。”刘剑文说。
在创业扶持方面,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创新支持方面,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此次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思路非常清晰,体现出国家从多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支持。税收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但不是全部角色。”刘剑文表示。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新增的4项税收优惠规定在我国早已实行,上升为法律规定后,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稳定了中小企业对税收优惠措施延续的预期。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码。从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到50万元,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先后五次扩围,越来越多的企业迈入减税“门槛”。
在税收优惠不断加码的同时,税收行政审批事项也在不断“瘦身”,企业办税负担持续减轻。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目前仅保留7项,80余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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