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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

时间:2013-05-28 16:05:14  来源:  作者:

凤凰网财经讯 2月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金融秩序司法公正研讨会在北京青竹宾馆召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由吴英案引起的讨论——“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作为吴英的辩护人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表示,吴英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所以我们认为是单位行为。

以下是文字实录:

张雁峰:我叫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英的辩护人之一,还有一位律师是我们所的杨律师。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这个案子已经5年了,她是26岁被抓起来,现在31岁了,基本案情,她2009年4月16日一审开庭,当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2011年4月7日二审开庭,今年1月18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我主要介绍一下争议焦点,这个集资诈骗按照法律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有这么几个特点。这里边争议焦点,一是借款对象是不是社会公众,按照法院认定的吴英是向11个人借钱,但是控方认为虽然她只向11个人借钱,但是这11个人是向社会公众集资的,所以就等于吴英也在向社会公众集资。我们辩方的观点认为吴英向11个人借就是向11个人借,是她的亲戚朋友,不属于社会公众,这11个人向社会公众借钱是他们的事,不是吴英的行为,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吴英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辩方认为没有使用诈骗手段,都是实事求是,这些人借给吴英钱的时候都知道她做生意,他们关心的是利息,就是地下钱庄,每个人手里好多钱,你这利息高我把钱就投到你这,所以我们认为没有诈骗手段。控方认为有诈骗手段是印过一个宣传手册,宣传手册有一些夸张的成份,控方认为这是诈骗手段,实际这个宣传手册它的内容只是讲未来的愿景规划,目的是在安徽投标一个房地产项目,并不是借钱用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时间,这个宣传册是2006年12月印制的,她最后一笔借款是2006年11月,也就是把这个钱借完了以后她印的小册子,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小册子和诈骗没有关系。控方认为吴英借钱的时候她隐瞒了负债经营这个情况,辩方认为任何人借钱都没有义务告诉你我现在欠债多少,缺钱就借,但是欠债多少没有义务告知。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不属于诈骗。

第三个争议,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法律规定他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她没有携款潜逃,也没有肆意挥霍,控方认为她买高档轿车,珠宝,就是肆意挥霍,她买高档汽车是为了办婚礼用车,是为了经营,买珠宝也是为了经营。

还有一个争议焦点,这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辩方认为这是单位行为,因为她好多借钱都盖单位公章,买车买房子都是用的单位名义。控方认为她成立公司就是以诈骗为目的的,所以他说这是个人行为,个人说了算,因为吴英是老板,一种有可能是个人行为,一种有可能是单位行为,她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所以我们认为是单位行为。

这是基本的情况,简单介绍这么多,大家有什么问题我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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