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讯 2月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金融秩序司法公正研讨会在北京青竹宾馆召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由吴英案引起的讨论——“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称,这个案件几乎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金融专业知识,大家都觉得判她死刑是有问题的,法院的判决侮辱了国民正义的情感,因为这个案件吴英罪不至死,这是国民凭着良知就可以感觉到不应当判死刑。
以下是文字实录:
我讲四个问题:第一,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罪的构成和证据来看,这样的案子虽然我们没有接手第一的材料,综合二审裁定书,相关证据等等信息,可以得出七无一有的特点,昨天我说有六无一有,今天我加了一个。吴英她不是故意诈骗,她所借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她无诈骗行为,无虚假宣传,无针对公众集资,因为她向11个亲友熟人借钱,是民间以合同方式进行的借贷,无直接受害人,昨天杨律师说可以负责任说11个债权人没有一个人认为被吴英骗了。有检举立功的行为,吴英的经营过程中有伪造公章的行为,但是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绝对是罪不致死,所有人都认为吴英不应该判处死刑。有个别人认为她可能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这个问题的关键,11个人是非法集资,这11个人非法集资是不是等于我就非法集资了,我们知道银行经常以前会有高息揽存的现象,我这样做是不是跟银行一样非法集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我借铁道部部长刘军的钱没有还,他贪污受贿了,是不是我也贪污受贿了。
深层的原因来看,吴英的借款实际上是因为中国缺乏融资的资源,民间企业融资困难,而被迫高息举债。从这样的原因来看,判吴英死刑,这是不公正的判决,因为非法集资的根源是国有资源的垄断,实际上有人借不到钱,没有借钱的渠道,应该逐渐放松金融管制,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国的民间金融是渊源流长,至少是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千百年来民间金融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我是没有听说哪个朝代因为民间金融要杀头的。浙商协会的秘书长说民间借贷成就了浙商,95%的浙商是受益于民间的借贷。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间金融即将合法化的前夜,吴英不应该被冤死。
从废除财产死刑犯罪的趋势来看,判处吴英死刑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欠债偿命是不合天理的,现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极少数的。中国的长远来看也应该废除死刑,但是要循序渐进,考虑到国情和民众的可接受度。但是财产犯罪的废除死刑应该马上就做,考虑到国情,我们的官员宣称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该贯彻严杀少杀的原则,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判处吴英死刑引发了民愤,侮辱了国民的基本正义情感。
上面我有对吴英案的简单法律分析,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民愤,主要是有一个特点,这个案件几乎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金融专业知识,大家都觉得判她死刑是有问题的,法院的判决侮辱了国民正义的情感,因为这个案件吴英罪不至死,这是国民凭着良知就可以感觉到不应当判死刑。法院的判决是在挑战常识,常理,侮辱了国民的基本底线的正义情感,冒天下之大不韪,无数的人呼吁,网络调查95%以上的人也认为吴英是罪不至死,或者是认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剩下的5%还有的是水军,五毛,考虑实名投票,99%以上的人会认为吴英案罪不至死。
关注吴英是对基本底线的正义情感的维护,为什么关注吴英?关注吴英是对基本的底线的正义情感的维护,因为触犯正义的底线,民众自发行动。吴英案虽然很复杂,但是清理法相通,常人都可以判断。关注吴英就是关注自己,救吴英就是救自己,因为今天你同情吴英,明天才有人同情你,包括你我他,因此这样一种关注实际上是对一种大家面临不安全的这样的危险的自然的反应,是一种追求生命和自由的条件反射,关注吴英就是关注法律的尊严,关注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权威进入了冰点,法院明知吴英罪不至死而判死刑,这是什么行为?如果说最高法院最终核准死刑的话,这样一个案件将会成为中国司法的耻辱,把中国司法倒退再拉回三十年,回到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可以判死刑的年代,所以救吴英就是吴英司法。
李庄案,当年许多法律人自发发出声音,透过这样的案件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微观,吴英案和此案有一个不同,它扩大到全民参与的这样一种国民的正义情感的爆发,是正义的触底反弹。
最后一个问题,司法与民意,有人发文章说不要让民意决定吴英的生死,说是干扰司法。法治社会司法应当是独立民意的,但是当下中国的司法应该适当听取民意,诸如吴英这样一个被判死刑的情况下,对不公正的司法批评是正义的呼喊。孙志刚案,也有一些案件受舆论不当的影响,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基本上是正面的,有助于司法公正。需要透过民意制衡滥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公正,公信,独立,权威不足,而不应该盲目去批评民意。你去跟他讲公正他就跟你讲司法独立,你跟他讲司法独立他跟你讲国情,就跟你耍流氓。有人担心民意会影响司法,实际上民意在当前是不会影响司法,我们现在影响的逻辑是民意影响领导,民意左右不了司法,我们只是希望这样的沸腾的民意成为决策层考虑的因素之一。
有人在微博上说以后不要法院了,案子直接在微博上呼吁就可以了,我们要权威独立公正的法院,无须呼吁。有人说吴英是你死我活的政治问题,其实吴英案从来都是法律问题,即使政治问题也应当法律化,法律问题应当去政治化,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才是解决之道。对待判不判死刑要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感觉为依据当然是不妥的,但是把民意作为一种考量因素之一实在是应该的。民众认为吴英不应当判死刑,代表了一种来自民间的真实声音,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这样的考虑会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我们非常高兴看到这样的案子有转机,新华社昨天发了一个文章,昨天有媒体约我写吴英案,我以前对它是有看法的,我说你能不改我的东西吗,他说能,我把草稿发给他,他基本上没有太改,我觉得还是有转机的。我也是想试一试这个环球究竟是一个什么球,虽然有这样的转机,我们仍然要继续为吴英和法制呼吁,我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也希望各界法律人士一起呼吁,刀下留人是对国民正义情感的尊重,对天理良心的敬畏,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