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讯 2月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金融秩序司法公正研讨会在北京青竹宾馆召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由吴英案引起的讨论——“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许志永认为,“有关的司法机关经常把非法集资行为,或者是体制外的融资行为,当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很多企业家仅仅是因为体制外的融资就被判刑了。”
许志永:前面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正在写我的题目,标题就是慎用诈骗罪名,科学监管民间金融,我的观点和传统的所谓的自由主义者的观念有一点区别,包括建勋提到我们干脆不要管金融,我可能会觉得也要管,就是怎么管理的问题。
对于吴英案这个事情本身,我首先是反对这样的判决的,死刑判决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超出了普通人的心理的良知的知觉,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我反对死刑首先是基于对于死刑本身的反对,就案件本身来说,现有这些信息我倾向于吴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说到这里,我需要把三个所谓的和集资有关的行为进行区分,这三个行为是一个是非法集资行为,它的特点是企业的体制外的融资行为,典型的就是孙大午的那种行为,目的是为了经营,暂时为了资金的急迫需要,这是非法集资的行为。还有一个是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刑法》以及金融监管法规的定义,显然它是一种金融行为,募集来的钱约定还更高的利息,然后从别人那里拿到钱再还。还有一个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的名义,或者是以金融行为的名义行使的诈骗的行为,这三者其实是有根本区别的,目前我们的《刑法》里面并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一个罪,非法集资行为在刑法里面是没有的,刑法里面有176条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有关的司法机关经常把非法集资行为,或者是体制外的融资行为,当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是2003年我们为孙大午案辩护的时候就强调的一点,刑法的176条规定特别明确,它的用以是金融行为,而孙大午不是金融行为,很多企业家仅仅是因为体制外的融资就被判刑了。
还有一种,把民间的非法金融,体制外的金融行为,当成集资诈骗罪来处理,我看到我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怎么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它的第一条解释是有问题的,我们都能理解什么叫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我骗你的东西实际目的是为了拿走的。吴英的行为,她其实是我拿你的钱是为了给你高额利息的回报,填补以前欠款的亏空,是体制外的金融行为,也形成一个资金链,她一受到打压的时候资金链断了,如果她不受到打压,资金链还会持续下去,她用于生产实际上比较少,不是说它没有危害性,但是这种行为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是有区别的,最高法院的解释显然是扩大了解释,你说我携款潜逃了,或者用某种理由拒绝还款,大家都可以理解这叫诈骗。但是我在资金运转的过程中,你就界定我是诈骗,有说谎的行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有本质区别的。我想谈一点,我们对待企业家的体制外融资行为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体制外的金融行为要慎用集资诈骗的罪行,司法解释是有问题的。
第二,说到吴英案的背景,我对吴英案的前景不是很乐观,一个是国内的背景,这几年各种各样的非法金融行为,体制外的金融行为开始兴盛,这是社会治理能力问题,它平时监管不到位,整个社会的心理也是不太理性,像南宁不断的出现传销其实都是一回事,南宁的资本运作。2011年,安阳市的大规模集资的行为,在河南一带这种独来独去的非法的体制外的金融行为是非常普遍的,问题是中国特别有意思,本来它像一个契约行为,你把钱给了,或者你哪怕被人骗了,你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中国不一样,就找政府去了,政府也爱管,他平时没有监管到位,这时候出事了,他并没有教化公众慎重投资,当他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就用极其粗暴,简单化的方式来管理,判死刑,这个矛盾就化解了,他是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来化解矛盾,维稳。
国际上的背景,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表明了金融体制出现了问题,国内的一些政府官员他们也会更加紧张,民间一方面说金融要放开,国际上在探讨怎么样进一步监管的问题,这两个背景让这个案件不太乐观。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呼吁,这个呼吁本身并不是要去干预司法,中国的司法本来就太懦弱了,我们的呼吁是探讨到底如何科学监管的问题。我们应该是要有监管的,但是如何科学细化的问题,不能一放一乱,一管就死,这个传统应该改变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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