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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深圳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二、在深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原件1份);
(五)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一)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二)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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